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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接待处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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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,规范投诉处理程序,维护正常医疗秩序,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,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、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、《信访工作条例》、《卫生信访工作办法》等法规、规章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本制度所称投诉,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(以下统称投诉人)对医院提供的医疗、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,以来信(含电子邮件)、来电、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,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。

二、设立专门部门和场所,公布投诉电话,安排专门人员,负责投诉管理工作,履行受理投诉;调查、核实投诉事项,提出处理意见,及时答复投诉人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;定期汇总、分析投诉信息,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职责。

三、投诉接待坚持“以病人为中心”的理念,遵循合法、公正、及时、便民的原则。

四、投诉接待实行“首诉负责制”。接待人应认真接待、接听和处理患者及其家属来访、来电、来函,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,核实相关信息,并如实填写《医院投诉登记表》,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,做到人人受到热情接待、件件得到妥善处理。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五、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,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事部门、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、核实情况,当事部门、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。投诉管理部门在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,并反馈投诉人。

1、属医疗业务方面的投诉由医疗事业部(医患沟通中心)负责调查处理,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;

2、属医德医风、服务态度和违章违纪方面的投诉,由医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调查处理,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;

3、属医疗业务以外的投诉,经调查确与医院设施、设备、药品或管理相关的,由相应部门负责处理;

4、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负有赔偿责任的,相关科室应依据《产品质量法》向产品销售商或产品制造商追偿,一般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;

5、对比较复杂的医患纠纷,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报分管院长及召开有关会议进行研究、分析、评价,一般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。

六、对于能当场协商处理的,应当场处理。对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,接待的部门或科室应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。对不属本院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或其它特殊情况,投诉管理部门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,并告知相关处理规定。